序 | 罪名 | 犯罪情節 | 量刑及處罰 | 法律條文 | 備註 |
10 |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 1、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2、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 《刑法》第153條、法釋〔2014〕10號第16、17、18、24條 | 1、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偷逃應繳稅額,同時又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取得許可,但超過許可數量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2、“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中的“一年內”,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與“又走私”行為實施之日的時間間隔計算確定;“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走私行為,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以及其他貨物、物品;“又走私”行為僅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 3、“應繳稅額”,包括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應繳稅額以走私行為實施時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為實施時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逐票計算;走私行為實施時間不能確定的,以案發時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 |
1、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 2、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且具有: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聚眾阻撓緝私的情節之一 3、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 ||||
1、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且具有: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聚眾阻撓緝私的情節之一 3、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
常見量刑指導 法發(法發[2017]7號) |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一50%。 2.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一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工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一30%,(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一50%)。 6.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7.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一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1.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一40%,一般不少於3個月。 12.對於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於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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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南醫學院學士,上海財經大學碩士
2 專註特殊食品、醫療美容、藥品及醫療器械等大健康領域的企業法律服務
2 擅長企業法律合規、風險防範
2 聯系方式:15801806158
2 中南大學法律系
2 廣東沿海從事企業管理工作近18年,多次評選為“廣東省優秀外來員工”
2 2005年被評選為“肇慶市十大優秀職業經理人”
2 2014年開始擔任藍河營養品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辦理了多起食品行業相關案件
2 具有先進的企業管理理念和經驗,律師執業經驗豐富,工作嚴謹負責,所承辦的案件均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 聯系方式:13357313807
2 廣東省涉外律師領軍人才,深圳市首批29名涉外律師領軍人才
2 深圳律師協會律師調解中心調解員、大灣區律師講師團成員
2 18年海關工作經歷,曾任海關公職律師、海關三級專家(法規)
2 南京大學國際經濟法系
2 美國國際法學會(ILI)&喬治城大學國際投資與跨境爭議解決培訓項目
2 在國際貿易與海關領域的爭議解決和合規控制方面,有極為豐富的專業積累和實務經驗
2 擅長處理國際貿易海關領域問題,為走私辯護提供專業支持
2 聯系方式:13922774969
2 2017年起從事政府法律服務工作
2 山東財經大學法學學士,海南大學法律碩士
2 深圳市人民調解員資格
2 在處理政府法律事務、行政合同審查、行政爭議解決等方面具有較豐富的經驗
2 專註於關稅籌劃和爭議解決、走私刑事辯護、跨境電商等法律服務
2 聯系方式:18660635536
2 中南財經大學 本科
2 1998年起在法院工作,曾任副庭長,審理各類案件一千多件
2 連續5年獲得“先進個人”等榮譽,榮立個人“三等功”
2 20年以上法律從業經歷,在涉及經濟、金融、證券刑事犯罪以及重大商事訴訟領域有豐富的實務經驗
2 聯系方式:18302186126
2 甘肅政法大學,法學學士
2 從業之前在蘭州市某檢察院公訴部門從事多年刑事公訴工作,公訴近千起包含貪汙受賄犯罪、瀆職犯罪、經濟犯罪、安全事故犯罪等各類刑事案件,同時辦理過環境類公益訴訟案件及掃黑除惡案件
2 表現法律專業能力及對嫻熟的出庭能力,先後多次取得市、區級檢察機關先進工作者、優秀公務員、檢察之星等榮譽稱號
2 聯系方式:18893153265
2 深圳市涉外律師後備人才
2 2013年開始專門從事海關法律服務
2 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
2 深圳南山蛇口境外人員管理服務中心(MSCE)和南山國際文化交流中心(NSIC)外國人法律咨詢服務項目律師
2 擅長走私刑事辯護,對海關旅客物品監管、海關處罰申辯、海關企業認證、進出口稅收籌劃等海關爭議解決和非訴訟法律事務,有豐富的經驗
2 聯系方式:15914022849
2 15年海關工作經歷,19年律師經歷
2 2005年創辦中國幸运5星彩官方开奖網
2 2006年創辦海關部專門從事海關法律服務
2 吉林大學法律系
2 在關稅籌劃和爭議解決、海關稽查、進出口合規、跨境電商等法律服務有豐富的經驗。
2 尤其擅長重特大、疑難走私案件辯護。精通核減偸逃稅款,帶領團隊辦理多起在國內具有重大影響、案值過億甚至過10億的重特大走私案件
2 聯系方式:13902467641
2 上海大學(法律碩士)
2 代理了大量公司股權糾紛、房地產糾紛、合夥糾紛、商事合同糾紛等訴訟和仲裁案件,還辦理了多起刑事案件
2 代理過某上市公司訴世界500強企業的合同糾紛、為多家上市公司或大型企業追索合同尾款
2 時擔任多家中外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為常法客戶提供日常咨詢、把控風險
2 聯系方式:13817479596
2 曾在政府法制部門工作
2 上海蘭迪(長沙)律師事務所擬籌建的稅法業務部牽頭人
2 對稅法有持續的學習,致力於運用法律+稅務的思維,為客戶提供服務
2 對客戶商業模式稅收安全、涉稅刑事辯護、走私刑事案件、外貿企業合規管理有深入研究
2 聯系方式:15573407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