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等級 | 海關管理措施 | |
失信企業 | (一)進出口貨物平均查驗率在80%以上; (二)不予免除查驗沒有問題企業的吊裝、移位、倉儲等費用; (三)不適用匯總征稅制度; (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適用存樣留像放行措施; (五)經營加工貿易業務的,全額提供擔保; (六)提高對企業稽查、核查頻次; (七)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八)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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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用企業 | 適用常規管理措施 | |
一般認證企業 | (一)進出口貨物平均查驗率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查驗率的50%以下; (二)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 (三)海關收取的擔保金額可以低於其可能承擔的稅款總額或者海關總署規定的金額; (四)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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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認證企業 | 除適用一般認證企業管理措施外,還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進出口貨物平均查驗率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查驗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關申請免除擔保; (三)減少對企業稽查、核查頻次; (四)可以在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之前向海關申報; (五)海關為企業設立協調員; (六)AEO互認國家或者地區海關通關便利措施; (七)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守信聯合激勵措施; (八)因不可抗力中斷國際貿易恢復後優先通關; (九)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
企業類型 | 適用條件 | 調整條件 | ||
失信企業 |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為的; (二)非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千分之一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 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萬分之五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30萬元的; (三)拖欠應繳稅款或者拖欠應繳罰沒款項的; (四)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被海關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超過90日的; (五)假借海關或者其他企業名義獲取不當利益的; (六)向海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影響企業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九)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年註冊登記或者備案的非報關企業、報關企業,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分別累計超過100萬元、30萬元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
自被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之日起連續2年未發生失信企業認定情形的,海關應當將失信企業調整為一般信用企業。 失信企業被調整為一般信用企業滿1年,可以向海關申請成為認證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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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用企業 |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認定為一般信用企業: (一)在海關首次註冊登記或者備案的企業; (二)認證企業不再符合《海關認證企業標準》,並且未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三)自被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之日起連續2年未發生的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認定為失信企業的情形的。 |
一般信用企業主動撤回認證申請的,視為未通過認證。未通過認證的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向海關提出認證申請。 一般信用企業申請認證期間,涉嫌走私被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海關應當終止認證;涉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立案調查的,海關可以終止認證。 一般信用企業申請認證期間,被海關稽查、核查的,海關可以中止認證。中止時間超過3個月的,海關終止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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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證企業 | 一般信用企業申請成為認證企業,或者一般認證企業申請成為高級認證,應當向海關提交《適用認證企業管理申請書》。關應當自收到《適用認證企業管理申請書》之日起90日內對企業信用狀況是否符合《海關認證企業標準》作出決定,通過認證的企業,海關制發《認證企業證書》;未通過認證的企業,海關制發《不予適用認證企業管理決定書》。 | 認證企業被海關調整為一般信用企業管理的,1年內不得申請成為認證企業。認證企業被海關調整為失信企業管理的,2年內不得成為一般信用企業。 | ||
高級認證企業 | 高級認證企業被海關調整為一般認證企業管理的,1年內不得申請成為高級認證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