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4號 關於增加《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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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市場采購對外貿易秩序,提升市場采購出口商品質量,我局2012年3月發布了《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12年4月1日起,在北京、浙江、廣東、新疆4省(市、區)試行。為進一步探索和完善該《辦法》,提升出口商品質量安全,規範市場采購出口貿易的秩序,服務地方經濟的發展,現增加黑龍江、山東、福建3省為《辦法》試行地區,於2013年3月1日起試行。
特此公告。
質檢總局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