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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海關總署 | 【發文字號】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5號 |
【發布日期】2018年12月12日 | 【實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 |
【法律類別】海關稽查核查 | 【效力層級】規範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為規範海關核查工作,保障海關統一執法,維護被核查人的合法權益,現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海關實施核查時,需要對被核查人的有關資料進行復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統稱被核查人代表)確認復制資料與原件無誤後,在復制資料上註明出處、頁數、復制時間以及“本件與原件一致,核對無誤”並簽章。有關資料需要翻譯的,被核查人應當提供符合海關要求的譯本,並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海關對被核查人的電子數據進行復制的,應當註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數據內容以及原始載體存放處等,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二、海關進行檢查時,應當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檢查記錄》(附件1),經雙方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檢查場所負責人簽名,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三、海關詢問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時,應當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詢問筆錄》(附件2),並由詢問人、記錄人和被詢問人簽名確認。
四、海關進行抽樣、采樣時,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抽/采樣憑證》(附件3),經雙方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簽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五、海關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要求被核查人進行整改的,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核查整改通知書》(附件4)。
六、核查結束時,海關應當填寫《核查工作記錄》(附件5),經雙方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簽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關於開展後續核查工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28號)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