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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海關總署 | 【發文字號】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28號 |
【發布日期】2017年07月04日 | 【實施日期】2017年07月04日 |
【法律類別】海關稽查核查 | 【效力層級】規範性文件 |
【時效性】已被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5號廢止 |
??為規範作業,保障海關統一執法,維護被核查人的合法權益,在已公告海關保稅核查的基礎上,對其他核查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後續核查”,是指針對價格、歸類、原產地等風險開展的核查。
二、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核查時,核查人員應當向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統稱被核查人代表)出示海關執法證件,並說明核查工作要求。
三、海關對被核查人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進行復制的,由被核查人代表確認復制資料與原件無誤後,在復制資料上註明出處、頁數、復制時間以及“本件與原件一致,核對無誤”並簽章。以外文記錄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需要翻譯的,被核查人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海關對被核查人的電子數據進行復制的,應當註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數據內容以及原始載體存放處等,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四、海關進入被核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的,應當制作《核查記錄》(見附件),經雙方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被核查人代表和檢查場所負責人簽章。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核查記錄.doc
海關總署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