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海關總署 | 【發文字號】稅管函〔2017〕20號 |
【發布日期】2017年03月21日? | 【實施日期】2017年03月21日? |
【法律類別】完稅價格 | 【效力層級】規範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銀川海關:
《銀川海關關於提請明確有關境外工程設計費是否計入完稅價格的函》(銀關函[2016]325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意見函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署令第213號,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以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未包括在該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的,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產進口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工藝及制圖等相關服務的費用或者價值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從你關核實的材料來看,賣方所做的基礎工程設計均為空分成套裝置的整體流程、系統與控制設計,並非對空分裝置(進口貨物)的生產設計。空分裝置 (進口貨物)的采購價格中已包含了設計、材料、制造、專利、服務等全部費用,買方未向賣方單獨支付設計或專利費用。來函中的“境外工程設計費”是項目整體的工程設計,並不是制造進口貨物的設計,即該項工程設計不是為生產進口貨物所需。因此,該筆費用不符合《審價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同意你關不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意見。
特此復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