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海關總署 | 【發文字號】署稅函〔2016〕528號 |
【發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 | 【實施日期】2016年11月03日? |
【法律類別】完稅價格 | 【效力層級】規範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烏魯木齊海關:
《烏魯木齊海關關於明確國聯換裝費是否計入完稅價格的請示》(烏關稅[2016]420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根據請示所述並經你關核實,企業合同約定的成交方式為“DAF阿拉山口”,貨物運抵阿拉山口站即為交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第五條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並且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經濟責任審計組提出的“國聯換裝費”屬於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後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不符合《審價辦法》第五條的相關規定,因此,“國聯換裝費”不應計入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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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