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海關總署 | 【發文字號】稅管函〔2016〕73號 |
【發布日期】2016年07月06日? | 【實施日期】2016年07月06日?? |
【法律類別】完稅價格 | 【效力層級】規範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落實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總署關稅司、加貿司結合前期調研情況,並就執行中遇到的價格問題進行研究,經商科技司,現將有關完稅價格認定事宜明確如下:
一、完稅價格認定原則
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以及海關總署2016年第26號公告有關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實際交易價格(包括商品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訂購人作為納稅義務人。
二、對優惠促銷價格的認定原則
優惠促銷行為是電商常見的營銷方式,常見的促銷形式就有幾十種甚至過百種。促銷後部分商品的零售交易價格可能明顯低於成本甚至接近零元,完稅價格的認定難度較大。對此,各關應遵遁以下原則對優惠促銷價格進行認定:
第一,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原則,以訂單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訂單價格原則上不能為零。
第二,對直接打折、滿減等優惠促銷價格的認定應遵守公平、公開原則,即優惠促銷應是適用於所有消費者,而非僅針對特定對象或特定人群的,海關以訂單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
第三,在訂單支付中使用電商代金券、優惠券、積分等虛擬貨幣形式支付的“優惠減免金額”,不應在完稅價格中扣除,應以訂單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
三、運費、保險費的認定原則
考慮到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運費問題較為復雜,在直郵模式(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監管代碼9610)中,電商企業或快遞企業向納稅義務人收取的運費通常是“門到門”費用,既包括“空港到空港”航空運費,還包括境外境內陸路運輸費用,甚至一些其他費用,但電商企業或快遞企業通常無法提供詳細數據,準確拆分各段費用分別占“門到門”費用的比例。
在網購保稅模式(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監管代碼1210)中,電商企業向物流企業支付的物流費用也同樣存在全程運費的情況,既包括貨物從境外到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運輸費用,還包括從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物流中心(B型)送交到消費者期間的運輸費用,電商企業或物流企業同樣難以提供詳細數據。
此外,快遞行業存在一些通行慣例。一是對不同客戶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即在統一收費標準基礎上,按照客戶使用快遞服務的基數給予折扣,基數越大,折扣越低。二是快遞行業與客戶的費用結算通常是月結,並且是後置的,即費用結算晚於運輸行為發生。這也意味著電商企業在向消費者收取運費時,尚不能準確確定實際運費金額(電商企業向快遞企業支付的運費標準是基於其使用的快遞服務基數)。因此,電商企業向納稅義務人收取的運費(名義運費)與相關商品實際發生的運費難以一一對應。
基於上述情況,在確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完稅價格時將運費 [網購保稅模式指從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物流中心(B型)送交到消費者期間的運輸費用]都計入。保險費也按照同樣標準執行。
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總署關稅司(直郵模式,即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監管方式,代碼9610)和加貿司(網購保稅模式,即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監管方式,代碼1210)反映,以確保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正確執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