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海關總署 | 【發文字號】公告2021年第11號 |
【發布日期】2021年1月27日 | 【實施日期】2021年2月1日 |
【法律類別】減免稅 | 【效力層級】規範性文件 |
【時效性 】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13日 |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1號
(關於發布《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海關通關須知》的公告)
為支持我國舉辦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海關總署研究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海關通關須知》(見附件),現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1年1月27日
?
附件
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
海關通關須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將為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以下簡稱“北京冬奧會”)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北京冬奧會及測試賽等賽事相關進出境物資和人員實施監管。
一、信息註冊與備案
北京海關為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冬奧組委”)辦理臨時註冊登記編碼有關手續。為便於北京冬奧會人員、物資抵達口岸後快速通關,北京冬奧組委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提前向海關提供北京冬奧會進出境人員、物資等相關信息。
對北京冬奧會暫時進境物資,由北京冬奧組委向北京海關提供銀行保函辦理稅款擔保。境外代表團或報關代理企業持北京冬奧組委出具的《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進境物資證明函》(以下簡稱《證明函》,附1)和《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進境物資清單》(以下簡稱《物資清單》,附2)辦理通關手續,免於逐票向海關提交稅款擔保。
三、進境前備案和審批
(一)進境食品、動植物及產品的進口商或其代理人,應當提前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二)進境需要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及產品、特殊物品(附3),以及動物源性食品、植物源性食品和食用水生動物等食品,需提前到海關開展檢疫審批工作,進口商或其代理人需提前辦理審批手續。
(三)以隨身攜帶方式進境的境外代表團自用的食品、特殊物品及動植物產品進境,需提前向北京冬奧組委提供《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代表團進境自用物資清單》(以下簡稱《自用清單》,附4)、《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代表團物資自用證明》(以下簡稱《自用證明》,附5)、《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代表團自用物資安全衛生責任自負聲明》(以下簡稱《衛生責任自負聲明》,附6),由北京冬奧組委出具《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代表團自用物資擔保函》(以下簡稱《自用物資擔保函》,附7)。其中需要檢疫審批的,境外代表團需提前向北京冬奧組委提供產地證明和有效的檢疫證書,北京冬奧組委需提前到海關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四)進境物資應當符合《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檢驗檢疫限制清單》(附8)和《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檢驗檢疫禁止清單》(附9)要求。
四、進境物資通關
(一)暫時進境物資。
冬奧會暫時進境物資采用通關一體化模式,由北京冬奧組委或其委托的報關代理企業在北京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由口岸海關實施驗放。其他貿易方式進境的冬奧會物資,境外代表團或報關代理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北京冬奧會以貨運渠道暫時進境的體育器材、比賽用品、技術設備、醫療設備、安保設備、通訊設備、電視轉播和新聞報道設備等,在進出境時應當向海關申報,憑北京冬奧組委出具的《證明函》和《物資清單》辦理通關手續。
對用於北京冬奧會比賽、訓練等所必需的體育用品,可以使用ATA單證冊辦理暫時進境海關手續,由進境地海關進行審核並簽註,復運出境期限與單證冊有效期相同。
對於進境的樣品、禮品、暫時進出境貨物及其他非貿易性物品,如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另行規定的,可免於檢驗。
(二)免稅進境物資。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號)相關規定,對北京冬奧組委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用於北京冬奧會的體育場館建設所需設備中與體育場館設施固定不可分離的設備以及直接用於北京冬奧會比賽用的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有關部門審核確定享受免稅政策的體育場館建設進口設備及比賽用消耗品的範圍、數量清單前已到達口岸的,北京冬奧組委進口的相關物資可憑《證明函》、《物資清單》及稅款擔保先予放行;待享受免稅政策的體育場館建設進口設備及比賽用消耗品範圍、數量清單印發後,按規定辦理有關進口物資減免稅審核確認、征免稅和擔保核銷等手續。
其他免稅進境物資,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依法需特別批準的進境物資。
依法需特別批準的進境物資,海關驗核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通關手續。
1. 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
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進出境應當遵循中國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驗核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件辦理通關手續。
2. 藥品。
藥品進境應當遵循中國有關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驗核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件辦理通關手續。由境外代表團隨身攜帶的藥品應當直接用於北京冬奧會,且僅為自用;未用盡的部分在賽後應當及時復運出境。境外代表團通過托運入境的用於本團隊使用的各類藥品只能用於本團隊使用;賽後所有未用盡的藥品應當及時復運出境。
3. 比賽用槍支和彈藥。
賽事所用進出境槍支和彈藥應當遵循中國現行有關槍支彈藥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驗核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件辦理通關手續。
在運輸過程中,應當按照槍、彈分離和槍、人分離的原則,遵守有關槍支和彈藥運輸的相關規定。賽後槍支和未用完的彈藥應當復運出境。
4. 機電產品。
暫時進境的強制性認證產品無需實施入境驗證,賽後留用或銷售的,需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入境驗證。
舊機電產品入境請先登錄“中國海關進口舊機電質量安全信息服務平臺”查詢相關產品的監管信息,暫時進境舊機電產品可免予目的地檢驗,且應當復運出境,不得在境內留用或銷售。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時,應當遵循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驗核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件辦理通關手續。
5. 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器材。
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器材進境憑國家無線電主管部門批準文件辦理海關手續;轉播設備及電視轉播車輛進境憑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辦理海關手續。
6.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進境應當遵循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驗核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件辦理通關手續。
7. 其他。
其他北京冬奧會進境物資中屬於依法需要特別批準的,應當遵循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有檢驗檢疫監管要求的進境物資。
1. 進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等。
(1)進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等,實施推薦口岸進口、指定場地監管等管理制度。
(2)進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動植物及其產品,口岸海關在口岸檢疫後,現場施封後運抵北京海關或石家莊海關指定場地監管,北京海關或石家莊海關負責檢驗和後續監管工作。
(3)進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符合北京冬奧組委提出的北京冬奧會食品安全標準。北京冬奧組委未提出有關要求的,應當符合中國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 以隨身攜帶方式進境的境外代表團自用食品、化妝品等。
(1)境外代表團自用食品、化妝品,在集中申報進境的前提下,進境口岸海關憑北京冬奧組委提交的《自用清單》《自用證明》《衛生責任自負聲明》《自用物資擔保函》等辦理海關手續。
(2)境外贊助商提供的專供代表團的食品、化妝品,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3. 其他有檢驗檢疫監管要求的進境物資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進境物資監管
(一)暫時進境物資監管。暫時進境物資應當在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確需延期復運出境的,應當按規定向北京海關辦理延期手續,最遲應當於2023年3月13日前全部復運出境。未在規定時間內復運出境的暫時進境物資,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海關手續。暫時進境物資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損、滅失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海關驗核北京冬奧組委及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辦理相關手續。
對於暫時進境消耗物資,北京冬奧組委應當收集擬消耗物資清單,提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北京海關,並明確擬使用方式和數量(應當在合理範圍內)。北京海關根據實際情況對擬消耗物資數量和總值進行核定,在合理範圍內的,按照相關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北京海關或石家莊海關派員對消耗物資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後續實地監管,做好消耗明細記錄及核銷工作,並監督賽後未消耗部分辦理復運出境手續。
(二)境外代表團自用及境外贊助商專供代表團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動植物產品、化妝品等監管。北京冬奧組委對進入奧運村的境外代表團自用及境外贊助商專供代表團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動植物產品、化妝品等實施管理,保證僅限於該代表團使用。上述剩余物資要在北京海關或石家莊海關的監督下退運或銷毀,不得進入中國市場。
(三)北京冬奧會進境物資按規定接受查驗、檢疫等。因特殊情況需在比賽場館、奧運村現場或主物流中心查驗的物資,由北京冬奧組委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可運至比賽場館、奧運村或主物流中心接受查驗。比賽場館、奧運村或主物流中心應當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查驗設施等。對查驗正常的物資,由實施查驗作業的海關辦理放行手續。
(四)北京冬奧會期間海關依法派員巡查實地監管。北京海關、石家莊海關派駐監管人員,以現場巡查與視頻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北京冬奧會物資實際使用情況實施現場監管。北京冬奧組委以及境外代表團應當配合海關做好檢驗檢疫、疫情監測、檢疫處理等工作。
六、人員及個人物品
(一)人員。
?接受入境檢疫的人員,應當如實進行健康申報,按照新冠肺炎及其他傳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出示傳染病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並配合做好體溫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采樣檢測以及移交轉運等衛生檢疫工作。入境後在中國境內期間如出現身體不適,應當盡快就診,並主動向醫生說明旅行史以保證準確診治。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外國人不得入境。
(二)個人物品。
個人攜帶一般生活物品進境,應當遵循“自用、合理數量”原則,海關按規定予以免稅放行(酒精飲料、煙草除外);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對於境外代表團隨身攜帶進境的比賽器材、醫療器材等,按照北京冬奧會實際需要,在合理範圍內的,現場海關憑北京冬奧組委出具的《自用清單》《自用證明》《自用物資擔保函》等材料,提供通關便利。北京冬奧組委需確保相關物資僅限於北京冬奧會使用且全部復運出境,並及時協助解決通關中遇到的問題。
個人物品應當符合《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46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40號、243號修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原農業部、原質檢總局第1712號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要求。
個人攜帶自用且僅限於預防或者治療疾病用的特殊物品(生物制品或者血液制品)入境時,應當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原質檢總局令第160號公布,根據原質檢總局令第184號、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40號、243號修改)向海關出示醫院的有關診斷證明及處方,允許攜帶量以處方或者說明書確定的一個療程為限。對攜帶非自用特殊物品的,應當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並接受海關檢疫查驗。
七、境外記者采訪器材
持北京冬奧組委簽發的身份註冊卡的境外記者攜帶進境的采訪器材,在進出境時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驗核《證明函》、器材清單及擔保辦理通關手續。
非註冊境外記者攜帶進境的采訪器材,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4號、2009年第19號、2009年第31號的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境外記者攜帶采訪器材出境時,可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59號規定,辦理保證金異地返還事宜。
八、其他事項
(一)北京冬奧組委推薦如下口岸作為北京冬奧會物資進出境地點:
1. 空運口岸: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北京大興國際機場。
2. 海運口岸:天津港。
(二)在主要口岸設置北京冬奧會專用通道、專用窗口,為進出境人員、物資辦理海關手續提供便利。
(三)各賽事利益相關方攜帶或運輸進境物資應當提前將清單提供給北京冬奧組委或其指定的相關代理公司。
(四)對專供境外代表團自用的食品、化妝品等,免於加貼中文標簽、標註中文標識。
(五)北京冬奧會進出境物資未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海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本須知適用於北京冬奧會及其籌備期間(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13日)。
本須知未列明事項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
?
《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海關通關須知》附件1-附件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