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海關總署 | 【發文字號】公告2021年第13號 |
【發布日期】2021年2月3日 | 【實施日期】2021年2月3日 |
【法律類別】旅客通關 | 【效力層級】規範性文件 |
【時效性 】現行有效 |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3號
(關於發布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郵寄送達和返島提取提貨方式監管要求的公告)
為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要求,進一步促進海南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有效釋放離島免稅政策效應,提升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體驗感,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增加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提貨方式的公告》(2021年第2號)有關規定,現就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郵寄送達和返島提取提貨方式監管要求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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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郵寄送達提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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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島旅客購買免稅品,購買人、支付人、收件人均為購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的,可以選擇郵寄送達方式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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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島旅客選擇郵寄送達方式提貨後,離島免稅商店應在核實購物旅客符合郵寄要求且已實際離島後,一次性寄遞旅客所購免稅品,向海關實時傳輸符合海關規定格式且已施加電子簽名的免稅品交易和購物人員信息、人證信息驗核一致、寄遞運單、簽收信息等電子數據,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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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島內居民返島提取提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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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島內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證、海南省居住證或社保卡的中國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並持有居留證的境外人士)在離島前購買免稅品後已返回島內的,可以在離島免稅商店設立的返島旅客提貨點提取免稅品。上述島內居民應於購買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實際離島行程信息提貨。超過規定時限未提貨的,免稅商店應當主動為其辦理退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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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島免稅商店設立的返島旅客提貨點,應按規定驗核提貨人資格、實際離島行程信息等電子數據信息無誤後將免稅品交付購物人,並向海關實時傳輸符合海關規定格式且已施加電子簽名的免稅品交易、人證信息驗核一致、本人提貨簽收、離島行程信息等電子數據,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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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商店設立的返島旅客提貨點,應符合海關監管條件,報海關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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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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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島免稅商店未盡責審核離島旅客身份信息和行程信息真實性等,導致出現個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購買額度被盜用、離島旅客違規郵寄或提取免稅品的,以及未按規定及時準確向海關傳輸電子數據的,由海關責令其改正,可給予警告;對於在一個公歷年度內被海關警告超過3次的,海關可暫停其從事離島免稅經營業務最長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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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郵寄送達和返島提取提貨方式的其他監管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9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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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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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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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