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甲公司員工張某因所在公司涉嫌走私鐵礦石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孫國東幸运5星彩官方开奖團隊接受委托後,從核減偷逃稅款入手,找出若幹具體事實和法律依據,提出重新計核偸逃稅款的律師意見,最終檢察院以“無法依據客觀證據計核其偸逃稅款稅額”作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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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起訴意見書指控:甲公司於2013年-2016年夥同30家國內貨主,將進口貨物的實際價格拆分為L/C價和T/T價,以L/C價進行申報,T/T價款則由公司安排其他人員通過其他渠道支付至境外,涉嫌偽報價格走私進口鐵礦石,並計核出偸逃稅款為2000余萬元。起訴意見指控張某在甲公司受老板的指示開具信用證、對外支付L/C貨款,並對甲公司全部的偸逃稅額承擔責任。
二、律師辯護:圍繞關鍵事實、證據提出辯護意見
針對起訴意見書指控張某“幫助國內貨主按照虛假報關價格辦理信用證開立手續”這一“犯罪事實”,辯護人通過對全案證據材料的梳理、細致的分析,向檢察院提出重新計核偸逃稅款的律師意見:
(一)要求查實張某涉案範圍、準確確定偸逃稅款數額
1.排除非張某“所為”。
偵查機關指控張某的涉稅額涉及30家國內貨主,但經辯護人閱卷及向張某了解發現,張某自入甲公司後一直是在公司總部工作,然在涉案的30家國內貨主中,其中就有26家是甲公司在各地的辦事處客戶,且辦事處的信用證業務非張某負責。同時,辯護人還發現,張某自第一次被訊問開始,就已經反復提到其是“從2015年初才開始負責信用證業務,之前一直在甲公司從事其它的工作”這一事實,然偵查機關在計核張某的涉稅額時並未扣減甲公司於2013年-2014年間相對應的偸逃稅款數額及甲公司各辦事處所對應的偸逃稅款數額,這些時間段、空間段發生的相關支付業務均與張某無關。
2.準確確定張某“所為”
進一步研讀閱卷,辯護人發現,與張某有聯系的書證材料之開證申請書顯示,在2015年初至2016年間有部分是甲公司總部其他員工操作並簽字,可以說明在該疑似張某開立信用證的時間段內,甲公司總部的開證業務不是全部由張某負責。
因此,辯護人認為在計核張某實際應承擔的涉稅額時除按上述1進行相應扣減外,還需按上述2查明張某在2015年初至2016年間實際開立信用證所對應的涉案貨物的數量,從而準確確定張某的涉稅額。於是辯護律師向檢察院提交了重新計核張某偸逃稅款的申請,要求依據客觀事實準確確定。
(二)充分運用相關規定,為界定張某責任提供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法〔2002〕139號),《公安部關於如何理解走私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答復》(公法〔1994〕27號)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問題的復函》,所謂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本單位走私犯罪行為或者雖對本單位走私犯罪負有部分組織責任,但對本單位走私犯罪行為不起決定作用,只是具體執行、積極參與的該單位的部門負責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員。對於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應對其所參與或從事的部分承擔責任。
偵查機關指控張某的“身份”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因此,張某在其工作期間到底開具了多少份信用證,其所對應的實際涉案貨物的數量是多少,此部分事實能否查清直接影響到能否準確確定張某的偸逃稅款數額,與定罪量刑密切相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無論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案件,抑或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都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本案中,對於張某而言,直接影響其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實尚未查清,不滿足起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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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結果
某檢察院以“無法依據客觀證據計核其偸逃稅款數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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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案體會
(一)深研細察,抓住要領
偸逃稅款的計核是涉稅走私案件最重要的內容,也是體現走私案件辯護律師的專業水平和負責任態度之所在。作為辯護律師需認真閱卷、仔細研究核對相關的證據材料,從而形成對當事人有利的辯護觀點。
在本案中,首先,辯護人需要核實清楚偵查機關指控張某的涉稅額2000余萬元,其來源是什麽?如何計算?其中包括計核的數量、價格等要素,正所謂,“知其然才能知其所以然”;其次,需核實、比對同案其他人的訊問筆錄、證人證言、書證等材料。例如,在書證材料中,辯護人就發現上述提到的開證申請書,有部分非張某簽字,這就與偵查機關指控的全部開證業務是由張某負責所為相矛盾。
(二)良好溝通,爭取支持
與辦案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多多聽取辦案機關對案件的看法,是律師了解案件進展、把握案件方向的重要內容。例如,辯護人在與辦案人員溝通重新計核偸逃稅款的問題時,辦案人員就提出張某的行為是“共同犯罪”,應對全部的偸逃稅款承擔責任。在溝通過程中,辯護人提出此案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不是“共同犯罪”的觀點,以及單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承擔範圍不等同於單位責任範圍。這種有效的溝通有利於辦案機關歸納案件涉及的焦點問題,從而查明案件關鍵事實,幫助當事人取得一個良好的結果。
(三)團隊協作,把握方向
在辦理此案過程中,廣和律師事務所海關部團隊集思廣益,聚焦張某被控的關鍵事實、證據與法律問題進行討論,明確辯護思路、擬定辦案策略、敲定最終方案,形成辯護人積極進取,團隊全力協助的局面,是團隊協作的又一成功案例。
作者簡介:
李小梅律師,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碩士。2013年加入廣和所海關部,一直致力於海關領域的法律服務,包括走私犯罪辯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商品歸類、海關稽查、進出口稅收籌劃等。在承辦的各類走私犯罪案件中,已為多名當事人爭取了不起訴、免於刑事處罰或緩刑的有利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