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有進出口公司及報關公司反映首都機場海關年底不按一般程序辦理報關征稅手續,而是先繳保證金等一段時間之後才轉為稅款。針對這一情況,我所律師孫國東接受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之聲編輯解朝曦采訪時指出:
海關事務擔保的法律依據是2011年1月1號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 根據該條例,可以將海關事務擔保分為三大類: 1、依申請提供擔保提前放行;2、法定提供擔保;3、海關責令提供擔保
第一類:依申請提供擔保提前放行;條例規定,如果是出現了以下情況,比如說沒有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沒有提供有效報關單 證;沒有繳納 納稅期限內的 稅款或者滯報金,納稅義務人 可以在辦結海關手續前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要求提前放行貨物。
第二類、法定提供擔保。該條例第五條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過境的運輸工具等特定海關業務必須提供擔保。
第三類、海關責令提供擔保。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期內明顯轉移、藏匿應稅貨物或財產的,海關可責令納稅人提供擔保。
孫國東律師介紹說,如果報道中小王所說的情況屬實,按照條例的規定,小王所在的報關公司並不存在需要擔供擔保的情況。
因此,根據行政法中的職權法定原則,也就是行政機關應做到“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
??? 在納稅義務人本該繳納稅款、由海關驗放的情況下,海關無任何法定原因就讓其交納保證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孫國東律師建議,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海關收取保證金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向上一級海關提起行政復議,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