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網上象牙走私案的各類報道,結合我所近期接受咨詢、代理案件的情況,廣和所海關部律師就象牙制品違法案件舉行了研討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走私珍貴動物及制品罪的完整表述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罪”。由此可知,“國家禁止進出口”和“珍貴動物及其制品”是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兩個必備前提條件,二者缺一不可。那麽,象牙及其制品是否屬於這裏所指的“禁止進出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呢?廣和所海關部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0號)明確了“珍貴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但“珍貴動物”不等於“禁止進出口”,“珍貴動物”的外延要遠遠大於“禁止進出口”。因此,走私象牙可能觸犯的罪名與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並不能劃等號。 廣和所海關部律師認為,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在進行調查認定時應嚴格依法進行,必須查實並準確確定象牙及其制品的貨物進出口貿易管理屬性、進出境物品管理屬性;在準確確定其管理屬性的前提下才能準確確定其違法行為性質以及觸犯的罪名,否則容易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從而導致冤假錯案。 廣和所海關部律師認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辯護人應當充分運用刑法條文的規定,深刻理解象牙及其制品進出口管理政策,對案件進行具體分析,運用法律武器,最大程度地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