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針對某海關首次查獲的紅珊瑚制品案,結合我所近期接受咨詢、代理案件的相關情況,廣和所海關部律師就紅珊瑚制品違法案件舉行了研討會。
??? 紅珊瑚及其制品能否作為個人物品郵寄、攜帶進出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43號,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是禁止出境;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是限制進境。因此,紅珊瑚作為活體動物是禁止出境、限制進境的。至於“紅珊瑚制品”作為物品的管理屬性,海關總署令第43號並無明確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相關規定,郵寄或攜帶物品如超出自用合理數量且未向海關申報的,屬於違法行為,是否構成走私,則要看其是否符合走私行為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逃避海關監管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偷逃稅款或違反國家禁止性、限制性規定。
??? 作為貿易性質的紅珊瑚及其制品,是否能構成走私犯罪的犯罪對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走私珍貴動物及制品罪的完整表述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罪”。由此可知,“國家禁止進出口”和“珍貴動物及其制品”是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兩個必要的前提條件,二者缺一不可。根據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海關總署聯合公告2011年第3號,《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動物附表 36的相關規定,紅珊瑚及其制品的進出口,應向發證部門申領進出口許可證件。所以,紅珊瑚及其制品屬於限制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不符合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中“國家禁止進出口”這一條件。因此,作為貿易管制的紅珊瑚及其制品不能成為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犯罪對象。
??? 廣和所海關部律師認為,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在進行調查認定時應嚴格依法進行,必須查實並準確確定紅珊瑚及其制品的進出境物品管理屬性、進出口貨物管理屬性;因為準確確定其管理屬性是準確確定其違法行為性質以及觸犯的罪名的前提條件,否則容易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從而導致冤假錯案。
??? 鑒於此,廣和所海關部律師認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辯護人應當充分運用刑法條文的規定,深刻理解紅珊瑚及其制品進出口管理政策,對案件進行具體分析,運用法律武器,最大程度地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