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海關部律師接受委托,擔任某化工品涉嫌走私案的辯護人。該案經過偵查、審查起訴、第一次開庭審理、第二次開庭審理。近日檢察院在綜合考慮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的基礎上,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某貿易公司於2012年8月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激光照排片”2689.88平方米,申報商品編碼為37013021,關稅稅率為每平方米3.7元人民幣,海關緝私局以該公司偽報品名涉嫌走私為由對該公司進行刑事立案(該關認為貨物申報品名為照相制版用光繪菲林,商品編碼應為37013029,稅率每平方米15元人民幣),對該公司總經理實施刑事拘留,隨後檢察院對其批準逮捕;2013年8月,偵查機關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4年8月,偵查機關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隨後檢察院又作了兩次退查;2015年1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在本案兩次法庭審理中,海關部律師提供了大量證據證明此案本質上屬於一起關於商品歸類的行政爭議案件,並且某貿易公司申報的品名和稅號是正確的,還提供了由海關部律師簽發的內容詳實的律師歸類意見書;同時,海關部律師還舉證,海關化驗中心曾對與本案涉案貨物相同的貨物做過化驗鑒定,該鑒定結論支持被告單位向海關的申報內容。通過多方面的舉證與論證,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申報的商品編碼是正確的、其沒有走私犯罪事實。最終,上述辯護意見被法院采納,法院裁定允許檢察院撤訴,檢察院依此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