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引導進出口企業、單位自查自糾、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持續改善營商環境,2019年10月17日海關總署發布公告2019年第161號,對於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適用從寬處理措施作出規定。
根據2019年第161號公告,相關從寬處理措施分不予處罰、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等,具體內容如下:
??一、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一)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主動披露,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
??(二)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後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且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
?? 二、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認證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的,海關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對該企業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 公告要求,進出口企業、單位向海關主動披露的,需填制《主動披露報告表》(見公告附件),並隨附賬簿、單證等材料,向原稅款征收地海關或企業所在地海關報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已收錄“海關法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