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0日更新)
近期,有不少用戶來電、線上留言、郵件咨詢,詢問我國進出口口罩事宜,咨詢內容包括口罩的海關HS編碼、申報品名規格規範、進出口關稅稅率、出口退稅、海關監管條件與要求、中國與美國間互相加征關稅、減免稅條件等,全關通信息網現就各有關咨詢事宜統一答復如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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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口罩的海關HS編碼
除了極少數有特殊功能的口罩,絕大部分口罩應歸入稅號63079000。
從2020年3月20日起,63079000項下稅號細分為2個10位數子目。
6307900010:口罩
6307900090:其他紡織材料制未列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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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口罩進口的規範申報要素、向海關提交單證
申報規範要求是:品名、成分含量。
進口時須向海關提交:合同、發票、裝箱單、提運單、醫療器械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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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口罩貨物進口稅
進口關稅稅率:最惠國稅率6%,普通稅率100%。
進口增值稅率:13%。
進口消費稅:無
有協定稅率的,適用協定稅率。?
四、關於口罩出口稅
口罩沒有出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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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口罩的出口退稅
口罩的出口退稅率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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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於口罩進出口海關監管條件
口罩進口、出口,海關均無特別的監管條件要求。
屬於醫療器械類的醫用口罩,屬於口岸檢驗商品。由於報關報檢合一,企業申報進口時,無感通關。但隨附單證應包括醫療器械註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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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於個人攜帶與郵寄限量及進口稅
居民旅客從國外攜帶物品進境的免稅額度是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數量滿足“合理”原則。
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根據海關總署2020年1月27日通知,對進境旅客攜帶個人物品中涉及疫情物資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適度從寬掌握。
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口罩的個人物品進口稅稅率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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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關於口罩,中國與美國間互相加征關稅
中國是否加征: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對原產於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 (第二批)加征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8〕6號)附件2,有1078個稅目商品,口罩在其中,加征稅率為10%。
美國是否加征:屬於美國加征範圍,詳見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網站https://ustr.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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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關於口罩,中國美國的排除加征
中國是否已排除: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試行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稅委會〔2019〕2號),屬於第二批中可申請排除清單。目前形勢下,對符合條件的進口,暫時取消加征(詳見以下第十點)。
美國是否已排除:根據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2020年3月發布的排除結果公告,美國進出口商品編碼(HTSUS)6307.90.9889項下的口罩類商品,已經列入其排除加征範圍。詳見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網站。
十、關於抗疫期間口罩進口特殊政策
不加征且減免: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不實施對美加征關稅措施的通知》(稅委會〔2020〕6號),對於為積極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對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規定進口、且原產於美國的物資,不實施對美加征關稅措施,已加征稅款予以退還。上述不實施加征關稅措施與免稅政策實施時間保持一致。
減免稅: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包括口罩)可免征進口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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