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加工貿易企業開拓國內市場,根據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海關總署發布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8號,進一步放寬加工貿易內銷申報納稅辦理時限。
公告視特殊監管區內區外兩種情況,作出了不同的規定,並對新的時限作出了一定的限定:
一、屬於區外加工貿易企業:對符合條件按月辦理內銷申報納稅手續的,在不超過手冊有效期或賬冊核銷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遲可在季度結束後15天內完成申報納稅手續。
二、屬於區內加工貿易企業:采用“分送集報”方式辦理出區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手續的,在不超過賬冊核銷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遲可在季度結束後15天內完成申報納稅手續,或按照現行規定進行申報納稅。
三、新的限定:按季度申報納稅不得跨年操作,企業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進行申報。
此前,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0號,企業內銷加工貿易貨物後,須在當月月底前向主管海關集中辦理《加工貿易內銷征稅聯系單》,且不得超過手冊有效期。公告2020年第78號對此作了更進一步的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