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7日,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102號《關於優化電池等進口商品質量安全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決定優化電池等進口商品質量安全檢驗監管方式,“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
根據“公告”,收貨人在申報時可以自願聲明進口商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並向海關提交電子版或紙質《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海關實施合格評定時,重點現場驗核貨物規格型號與聲明內容的一致性,對涉及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商品同時驗核貨證一致性,必要時實施抽樣送檢。對於收貨人未提交《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的進口商品,海關仍采用現行的檢驗監管方式。
“公告”詳情及附件請參見《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02號 關於優化電池等進口商品質量安全檢驗監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