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於2020年11月2日發布2020年第41號公告,就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運貨物稅收事宜作出了規定。
現就網友提問,蘭迪海關部集中答疑如下:
????一、關稅條例關於原出口貨物退運不征稅的理由規定是否突破了?
是的。現行規定對於出口貨物復運進口不征收關稅的理由只局限於“品質或者規格原因”,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三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關稅。”
2020年第41號公告首次將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增加為出口貨物復運進口不征收關稅的理由。
二、對於原出口貨物的出口時間有無限定?
有的。原出口貨物申報出口的時間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對原出口貨物復運進口口時間有無限定?
有的。原出口貨物復運進境期限為: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貨物。
四、原出口貨物已辦理出口退稅怎麽辦?
要補繳。對符合條件不征收進口稅的原出口貨物,已辦理出口退稅的,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免)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五、申請辦理不征稅手續的,要辦稅務機關的未退稅證明嗎?
???要的,但是有時間限定。自2020年第41號公告發布之日(2020年11月2日)起,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退運貨物申報進口時,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不征稅手續的,應當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六、公告實施前,符合不征稅條件,但是原出口貨物已退運進口征稅放行怎麽辦?
依企業申請予以退還。2020年第41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發布之日,符合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退運貨物已征收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依企業申請予以退還。其中,未申報抵扣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應當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貨物退運已征增值稅、消費稅未抵扣證明》(見公告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抵扣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進口收貨人應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七、原出口貨物申報進口時要提交退運原因的材料嗎?
2020年第41號公告規定,符合第一條、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貨物,進口收貨人應提交退運原因書面說明,證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運,海關憑其說明按退運貨物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