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9日,經國務院批準,商務部公布《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商務部令2021年第1號,以下簡稱《阻斷辦法》)。該《阻斷辦法》篇幅較短,共計十六條,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為便於公眾理解和適用該《阻斷辦法》,1月10日,商務部條法司負責人就該《阻斷辦法》的出臺背景,制度安排和政府支持等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出臺《阻斷辦法》的主要考慮在於:
一、出臺《阻斷辦法》主要為維護我國自身的正當權益,反對單邊主義。由於他國推行單邊主義,禁止本國人與有關國家間的經貿往來,不當域外適用本國法律和措施,給我國企業的正常經貿交往造成了不利影響。《阻斷辦法》第一條就明確宗旨,為了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對中國的影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二、出臺《阻斷辦法》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上世紀90年代,聯合國就通過決議,要求廢除對他國企業和個人強加的具有域外效力的單方面法律和措施。有關國家(地區)曾先後出臺相關立法,拒絕承認這些外國法律和措施的域外效力,保護本國(地區)的正常國際經貿活動。《阻斷辦法》第二條就規定了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是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適用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不當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的情形。
三、出臺《阻斷辦法》不影響中方承擔的國際義務。根據《阻斷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的外國法律與措施域外適用情形,不適用本辦法。因此,中方將一如既往地信守國際義務、認真履行相關國際條約。
對於《阻斷辦法》的制度安排,主要分為五個方面:
一、及時報告,根據《阻斷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遇到外國法律與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情形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如實報告有關情況。
二、評估確認,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是否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由工作機制綜合考慮《阻斷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因素評估確認。
三、發布禁令,根據《阻斷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工作機制經評估,確認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的,可以決定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布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的禁令。工作機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中止或者撤銷禁令
四、司法救濟,根據《阻斷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豁免遵守禁令。因外國法律與措施的不當域外適用遭受損失的,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在國內法院起訴,要求予以賠償。
五、處罰制度,根據《阻斷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為報告有關情況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保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阻斷辦法》的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外國法律及措施不當域外適用影響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如下幫助:
一、國內司法救濟。根據禁令範圍內的外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致使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損失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在該判決、裁定中獲益的當事人賠償損失。
二、提供指導和服務。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提供指導和服務。
三、給予必要支持。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禁令,未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並因此受到重大損失的,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必要的支持。
《阻斷辦法》主要適用於外國法律與措施的不當域外適用,而影響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外正常經貿活動的情形。企業在其中處於關鍵角色,企業在《阻斷辦法》中的權利和義務並存。一方面,《阻斷辦法》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規定了針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的多種救濟途徑;另一方面又對企業提出及時報告相關情況、遵守禁令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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