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商務部網站,2021年4月15日,中國向東盟秘書長正式交存《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核準書。這標誌著中國正式完成RCEP核準程序。
此次正式交存,其依據是《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第二十章“最終條款”之第五條“保管方”、第六條“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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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第二十章“最終條款”摘錄:
“第五條 保管方
一、本協定及其任何修訂文本應當交存於東盟秘書長,東盟秘書長茲被指定為本協定保管方。保管方應當及時向每一簽署方和加入國或單獨關稅區提供本協定正本及其修訂文本經核證的副本。
二、保管方應當及時向每一簽署方和加入國或單獨關稅區通報下列事項,並且提供日期和副本:
(一)根據第二十章第四條(修訂)和第二十章第九條第四款第(二)項(加入)作出的通知;
(二)根據第二十章第六條(生效)交存的批準書、接受書或核準書;
(三)根據第二十章第七條第一款(退出)提出的退出通知;
(四)根據第二十章第九條第二款(加入)提交的加入本協定的請求;以及
(五)根據第二十章第九條(加入)交存的加入書。
第六條 生效
一、本協定應當遵循每一簽署方依照其各自適用法律程序核準、接受或批準。一簽署方的核準書、接受書或批準書應當交存於保管方。
二、對已交存核準書、接受書或批準書的簽署方而言,本協定應當在至少六個東盟成員國簽署方和三個非東盟成 員國簽署方向保管方交存核準書、接受書或批準書之日起60天後生效。
三、在本協定生效後,本協定應當在任一其他簽署方向保管方交存其核準書、接受書或批準書之日起60天後對該簽署方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