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因為稅號申報與海關認定的不符,改過來後涉及少交稅款約60萬,是否這種情況除了補稅,還會處罰?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申報不實影響稅款征收的,可能會涉及行政處罰的問題。但是少繳稅款與受到行政處罰之間,並無必然聯系。稅號申報錯誤的行為,符合一定條件的,不作為稅號申報不實處理,不涉及處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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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號申報錯誤在什麽情況下不構成稅號申報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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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應當認定為稅則號列申報不實的情形
當事人向海關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則號列與應當申報的稅則號列不符,該進出口貨物不屬於上述應當認定為稅則號列申報不實的商品歸類事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當事人的申報行為不構成稅則號列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海關不予行政處罰,予以修改報關單或者補征稅款進行糾正:
(一)當事人依據海關預歸類決定向海關申報,但海關預歸類決定內容存在錯誤導致申報錯誤的;
(二)海關對當事人申報的稅則號列曾進行過實質性歸類審核,進出口貨物已通關放行,海關在事後審核認定或者當事人就同樣貨物再次申報過程中又認為其歸類錯誤的;實質性歸類審核包括化驗檢測商品成份且未對歸類認定提出疑義、查驗核對歸類、補充申報歸類事項或修改報關單歸類事項等形式;
(三)當事人進出口貨物的歸類屬於海關商品歸類疑難問題,經總署歸類職能部門審核已提交協調制度商品歸類技術委員會研究決定的。
當事人在申請預歸類、歸類行政裁定、貨物通關過程中存在誤導海關、隱瞞事實等過錯行為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不屬於前述條款所列情形的案件,應在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商品歸類事項的具體情況,參照前述條款體現的精神對案件性質作出準確認定。”
——《海關總署關於發布第2號行政解釋(試行)的決定》(署法發〔2012〕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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