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我司因為海關認為出口侵犯他人商標權貨物,被海關處以沒收貨物並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我司提出行政復議後,海關說可以撤回原處罰決定重作決定,我們就撤回了行政復議。但是,昨天海關重新作出處罰決定後,居然還是沒收貨物,罰款也從5萬變為10萬。請問這種情況,海關可以比原來處罰更重嗎?
中國幸运5星彩官方开奖網:根據現行規定,行政機關主動撤回的行政處罰決定,重新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則,但是並沒有規定要求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對被處罰人更不利的處罰決定。這與經復議程序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要求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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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第七十六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依據本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以下情形外,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不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原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依據錯誤,適用正確的法律依據需要依法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三)被申請人查明新的事實,根據新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的強制性規定,需要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規定應當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