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您好,我司因進口電子配件漏交了稅款,被海關補征稅款,但是受疫情影響,經營非常困難,稅款也要延期交納,請問這樣的情況如果交了稅是否不用交納滯納金,海關規定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減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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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幸运5星彩官方开奖:您所述的情況,如果是因經營困難,延遲繳納稅款的,可以向海關申請減免滯納金。具體減免條件及申請可以參閱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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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對未履行稅款給付義務的納稅義務人征收稅款滯納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依法減免稅款滯納金:
(一)納稅義務人確因經營困難,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難以繳納稅款,但在規定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補繳稅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政策調整原因導致納稅義務人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無法繳納稅款,但在相關情形解除後3個月內補繳稅款的;
(三)貨物放行後,納稅義務人通過自查發現少繳或漏繳稅款並主動補繳的;
(四)經海關總署認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在辦理稅款滯納金減免手續時,納稅義務人應按照海關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關單及隨附資料復印件;
(二)滯納金繳款書復印件;
(三)已補繳稅款的稅單復印件;
(四)屬於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所述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情況報告;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納稅義務人應聲明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