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您好,我朋友的公司委托代理公司進口了光電材料,按貨物價值給的代理費,他有提供真實的采購價給代理公司,但最後海關查出來說是存在低報,請問像我朋友公司的這種情況還會被認定為具有走私的故意嗎?謝謝。
中國幸运5星彩官方开奖網: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法[2002]139號)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明顯低於貨物正常進(出)口的應繳稅額委托他人代理進(出)口業務的,可以認定為“明知”,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因此,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是否存在“以明顯低於應繳稅款進行委托”以及是否存在“受蒙騙”等情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