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您好,我朋友因為涉嫌走私犯罪被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想請問一下當時海關扣押的物品可以要回來麽?
蘭迪海關部:您好,根據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21號)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涉案財物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書面通知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解除對涉案財物采取的相關措施並返還當事人。”